• 2022-05-29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但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该快件于10月20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B公司所发出的快件属于绝对无效的承诺
    B: 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C: 如果A公司在10月20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
    D: A公司要约有效期自10月5日起算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