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br][/br] 法院可以不受理李四起诉张三欠款一案,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再受法律保护。
举一反三
- 张三欠李四3000元。2008年1月到期。2011年3月李四想起此事,遂向张三主张债权。张三拒绝还款。李四便向法院起诉。 以下问题,均基于上述案情。 问题1,二人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因诉讼时效3年期间已过
- 问题2 张三可以不还钱,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在此期间,李四未向张三主张权益,没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 甲向乙借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2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D: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 张三把李四和王五打伤了,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法院受理后,王五也向法院起诉张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问:王五和李四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 张三把李四和王五打伤了,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法院受理后,王五也向法院起诉张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问:张三和李四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