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并说明理由
  •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举一反三

    内容

    • 0

      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上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某专用设备,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作为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的数额为()。 A: 10万元 B: 15万元 C: 20万元 D: 30万元

    • 2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总货款额为2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 A: 2 B: 2.5 C: 4 D: 1.5

    • 3

      (违约金与定金)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8%。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给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最多向甲公司偿付总额为:

    •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某专用设备,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作为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的数额为()。 A: A10万元 B: B15万元 C: C20万元 D: D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