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人合伙开办酒店,约定甲、乙各出资两万,丙提供门面。后经三人协商,一致...(2)乙是否要对合伙债务负责?为什么?
举一反三
- 甲、乙丙三个人合伙开办酒店,约定甲、乙各出资两万,丙提供门面。后经三人协商,一致同意让丁以其劳务出资入伙。四人约定,平均分配盈余。半年后,合伙人乙趁甲外出之机,说服丙、丁让其退伙,丙、丁同意,退还2万元给乙。甲回来后得知此事,认为乙不能退伙,并出示合伙经营期间已亏损16万元的账本,要求乙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乙拒绝。问题:(1)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2)乙是否要对合伙债务负责?为什么?
-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设备使用权出资,丙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合伙协议约定,甲为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企业所获利润按1∶2∶2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承担。三人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丙退出合伙,对此甲、乙均同意。之后合伙债权人丁向乙、丙索要甲、乙、丙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丙是否有清偿责任? A: 因丙已退出合伙,所以无须对此债务负责 B: 因是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所以丙必须对债务负责,但以当时的出资份额为限 C: 丙必须清偿全部债务 D: 丙必须负无限连带责任
-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普通合伙企业。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甲、丙各出资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内全部缴付。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 (2)甲、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乙执行企业事务。收益由乙与甲、丙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承担。 (3)甲和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乙负无限责任。 分析:合伙协议的三项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