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举一反三
-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应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基金的正式开征时间为2012年7月1日()
- 我国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果油污受害人无法从肇事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可以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一些无法找到肇事船舶的无主溢油,也可直接向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
- 根据《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船舶,包括( )。 A: 为运输散货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海船 B: 为运输散货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海上航行器 C: 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 D: 其他船舶包括内河船、内湖船
- 可以向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主体对象是谁() A: )船舶所有人 B: )船舶油污保险人 C: )海事法院 D: )船舶油污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