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1
    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89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1990年儿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生活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2001年丁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感情恶化,王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