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法律化的直接途径是指当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愿采用某项商事惯例时,它就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举一反三
- Incoterms 2000和UCP600都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修改这些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
- 国际商务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3.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4.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仍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 )
-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 ( ) A: 国际商事条约 B: 国际商事惯例 C: 各国商法 D: 学理解释 E: 法律解释
- 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