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举一反三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等行政监管措施。 ①自律惩戒措施 ②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③责令参加培训的措施 ④认定为不恰当人选的措施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等行政监管措施。 ①自律惩戒措施 ②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③责令参加培训的措施 ④认定为不恰当人选的措施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Ⅰ.纪律处分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责令改正
-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以下()等行政监管措施 ①出具警示函 ②责令参加培训 ③责令定期报告 ④监管谈话 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⑥拘留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等行政监管措施。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公开谴责 A: B: Ⅱ、Ⅲ C: Ⅱ、Ⅲ、Ⅳ D: Ⅰ、Ⅱ、Ⅳ E: 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