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作()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举一反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记作零分,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及总评成绩统计,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A: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B: 参加考试不交卷 C: 在课程注册后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教学时数1/5及以上的 D: 未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
- 未办理缓考擅自缺考的,做旷考论,该课程本次成绩以“旷考零分”记。不能参加重考,只能重修一次。
- 考试纪律: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效医院证明,可以由他人代办理),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处。
-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期终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 )()。【P38第十四条】 A: 70% B: 80% C: 90% D: 100%
-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二级院系申请并获得批准即可缓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