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3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