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与长沙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在厦门交货付款,甲按约定交货,但乙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对乙提起诉讼,下列各地方人民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举一反三
-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7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7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3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n B: 长沙\n C: 上海\n D: 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