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家住A市东区的诸葛半理与家住A市西区的赖药儿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诸葛半理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此案审理过程中;2004年6月,由于行政区划发生变动,赖药儿所住的街道由A市西区划归到A市南区;2004年7月,赖药儿由于工作变动,便经常在A市北区居住。在以上情况下,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已经划归到A市南区,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B: 由于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C: A市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D: 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无法依此确定管辖,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此案移送原告诸葛半理的住所地A市东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A: 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已经划归到A市南区,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B: 由于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C: A市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D: 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无法依此确定管辖,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此案移送原告诸葛半理的住所地A市东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举一反三
- 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当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问题:(1)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2)上述各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 A市东区居民甲(男)与A市西区乙(女)结婚,婚后双方住在A市东区。一年后,乙因工作调动,到B市北区工作。三年后,因感情不合,甲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A市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常住B市北区,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于是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北区法院,北区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请问,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A市东区法院 B: B市北区法院 C: A市西区法院 D: B市北区法院若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确定管辖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玉龙市位于东区的宏大公司和位于西区的福昌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宏大公司得知福昌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有财物,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福昌公司位于南区的厂房。 宏大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 A: 东区人民法院 B: 西区人民法院 C: 南区人民法院 D: 玉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诉甲县公安局的案件后, 认为处理起来较为棘手, 报请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指定乙市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B: 决定由甲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C: 决定自己审理此案 D: 移送乙市邻近的丙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