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和()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举一反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下列赔偿:() A: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B: 死亡赔偿金按十年计算; C: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D: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A: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B: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C: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D: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水平纯收入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三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需承担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的总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下列赔偿:() A: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 B: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C: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D: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