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2
    上海一家公司从巴西进口一批咖啡豆,买卖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内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了信用证。巴西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确认单证一致后为出口商办理了议付手续。上海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开证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上海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