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从巴西进口一批咖啡豆,买卖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内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了信用证。巴西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确认单证一致后为出口商办理了议付手续。上海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开证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上海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上海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举一反三
- 中国大学MOOC: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开证行这样做合理。
-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 中国某进口商与外商按CIF价成交一批进口货物,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在海上受损,遂给开证银行传真,要求开证银行向出口商拒绝付款,而开证银行认为单据完备无误应当付款,所以银行向出口商支付了货款,但是进口商却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
-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 【案例12.3:信用证特点之纯单据业务】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A: 合适 B: 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