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举一反三
-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编制预评价报告。
-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和其他有关资料。
-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和其他有关资料。
-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