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6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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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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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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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即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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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A: 卫生行政部门 B: 职业病防治机构 C: 人民政府 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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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