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减人员60人,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 工会
B: 全体职工
C: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D: 劳动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A: 工会
B: 全体职工
C: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D: 劳动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一反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 A: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C: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D: 裁减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 ( )
-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C: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D: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是提前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