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1-0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br][/br]出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