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