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
    A: 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
    B: 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
    C: 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 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