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的是类似近代( )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的是类似近代( )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的是类似近代( )的原则。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的是类似近代( )的原则。
( )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A: 依律执政 B: 依法执政 C: 依靠群众 D: 依规执政
( )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A: 依律执政 B: 依法执政 C: 依靠群众 D: 依规执政
()、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针。 A: 依规治军 B: 依法治军 C: 依律治军 D: 依政治军
()、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针。 A: 依规治军 B: 依法治军 C: 依律治军 D: 依政治军
在唐朝,赌博依律应处杖八十。陈某(年82岁)赌博,应当如何处理( ) A: 杖八十 B: 上请 C: 收赎 D: 勿论
在唐朝,赌博依律应处杖八十。陈某(年82岁)赌博,应当如何处理( ) A: 杖八十 B: 上请 C: 收赎 D: 勿论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第56题)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第56题)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唐律疏议 · 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唐律疏议 · 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 A: 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 B: 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 C: 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 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
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 A: 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 B: 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 C: 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 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