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
- 1.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
- 中国大学MOOC: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物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关于此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供了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方是否能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
-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物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关于此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A: 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 B: 成交前我国寄送的样品,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可以被认为是对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又成为凭样品买卖 C: 留样不可作为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 D: 留样的作用就是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以及卖方查阅商品的资料
- 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A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A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A公司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A公司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请问:此案例中,A公司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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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是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 英镑,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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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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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某出口公司向西欧某公司出口某商品一批,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中又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货物到后,买方出具了货物的质量检验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水分14%,杂质2.5%,并据此要求赔偿英镑的损失。试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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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是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磅的损失。问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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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5% 杂质不得超过 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 ,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 600 英磅的损失。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