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 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举一反三
- 1.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
- 中国大学MOOC: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物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关于此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供了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方是否能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
-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物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关于此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A: 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 B: 成交前我国寄送的样品,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可以被认为是对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又成为凭样品买卖 C: 留样不可作为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 D: 留样的作用就是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以及卖方查阅商品的资料
- 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A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A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A公司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A公司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请问:此案例中,A公司应该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