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3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物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关于此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A: 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
    B: 成交前我国寄送的样品,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可以被认为是对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又成为凭样品买卖
    C: 留样不可作为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
    D: 留样的作用就是解决交易争议的依据,以及卖方查阅商品的资料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