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8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供了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方是否能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