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30
    2020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的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来往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 )。
    A: 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