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2
    安泰公司和远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远洋公司将一批进口木材销售给安泰公司,由远洋公司负责运送,分两次交付给安泰公司。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即全部货款也分成2次分别在安泰公司接受货物后付给远洋公司的代表。第一次发货后已经过了3个月,就在远洋公司把第二批木材装车发运的第 2天,远洋公司收到法院已经受理了安泰公司的破产申请的通知。此时,第二批木材还在运送途中,远洋公司担心货到无法收到合同款项,因此急电运送方停止运输,将木材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第一次已被安泰公司接收的木材和现在在途的木材是同一合同项下的标的。对此,远洋公司有取回权,所以有权取回全部木材
    B: 第一次已被安泰公司接收的木材,安泰公司已经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安泰公司,在破产时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
    C: 远洋公司对在途的货物有取回权
    D: 远洋公司可以取回在途的木材,但是安泰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电告安泰公司,提前支付价款,请求远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在途货物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