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B: 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累计有4门及以上学位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专业主课、毕业创作经重修达标的亦累计在内);
C: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A: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B: 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累计有4门及以上学位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专业主课、毕业创作经重修达标的亦累计在内);
C: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举一反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 A: 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B: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C: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低于 70 者。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者。 D: 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应撤销学士学位者。因各种原因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 下列对于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 A: 学生毕业前,学生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鉴定材料和业务学习成绩 B: 教务处将初审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C: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5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可颁发学位证书
- 因平均学分积点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返校重新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 因处分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在国家级学科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二等以上奖励者,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以上委员同意学士学位者,即可颁发学位证书。 A: 三分之二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