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远洋轮于 1980 年 12 月 24 日从美国新奥尔良港驶返我国,12 月 30 日船舶开始通过 巴拿马运河,并立即停靠在运河河口的巴尔博亚港。船长上岸就医,经检查,需留院治疗, 并被诊断不适航返船工作。为此,船舶一直停泊在该港等待新船长接任。1981 年 1 月 26 日 新船长上任,1 月 28 日船舶自该港起航返国。船舶抵达我国港口时,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要求将船舶在巴尔博亚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 船员工资、 船员燃料以及派遣新船长的 差旅费均列为共同海损,要求予以补偿,但货方坚持该案共同海损不成立
举一反三
- 船舶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到达第一港,船长应( ) A: 递交海损协议书并进行公证 B: 收集共同海损理算所需的相关资料 C: 安排货物的转船运输 D: 估算船舶在港将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 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船员概念,包括( )。 A: 船长、船舶职员、船舶属员及所有在船上的其他成员 B: 在船舶任职的预备船员 C: 除船长以外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D: 船长
- 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的时间是()。 A: 1989 年 12 月 26 日 B: 1986 年 12 月 26 日 C: 1989 年 9 月 1 日 D: 1986 年 9 月 1 日
-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由于执行职务范围内工作的过失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 A: 由船长、船员承担责任 B: 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责任 C: 由船长、船员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租人共同承担责任 D: 船长、船员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租人都不承担责任
-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若进水严重和情况紧急,船长应采取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