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B: 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
C: 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
D: 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
A: 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B: 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
C: 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
D: 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
举一反三
-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 中国大学MOOC: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开证行这样做合理。
- 【案例12.3:信用证特点之纯单据业务】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A: 合适 B: 不合适
-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 中国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中国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中方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中方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中方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