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
    A: 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B: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C: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低于 70 者。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者。
    D: 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应撤销学士学位者。因各种原因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