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 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 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 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 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 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 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举一反三
- A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戌五个合伙人,甲、乙、丙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但被经办人员拒绝
-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公司、乙公司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有限合伙人,李某是普通合伙人,由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公司和乙公司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 有权对合伙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一事进行表决 B: 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他人提起诉讼 C: 有权将合伙份额出质 D: 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