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些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在事实上废除死刑,但由于各国废除死刑的缘由与国情的差异,它们并不能代表废除死刑成为刑罚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如果置本国法治需求与现实国情于不顾,死板地效仿废除死刑国家的做法,利用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和例证,积极地营造一种人为曲解的“国际潮流”或者“国际趋势”,则严重误导了对死刑存废的客观认识,无异于“掩耳盗铃”。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
A: 死刑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不应贸然废止
B: 废除死刑与刑罚人道、社会文明进步之间不能划等号
C: 死刑的存废是各国的自由选择,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潮流
D: 是否废除死刑应视本国法治需求及现实国情综合考量
A: 死刑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不应贸然废止
B: 废除死刑与刑罚人道、社会文明进步之间不能划等号
C: 死刑的存废是各国的自由选择,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潮流
D: 是否废除死刑应视本国法治需求及现实国情综合考量